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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税局废止6条与珠宝首饰相关的文件

发布时间: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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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云南省国家局对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至2006年3月制定并发布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337个已全文失效、104个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今后,这些文件及条款将不得作为执法依据。其中与珠宝首饰业相关的有: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首饰(加工)证明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税消字〔1995〕0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首饰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委号27云机号135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云国税函[1999]26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云国税函〔1997〕208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消字[1995]05号)总局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5]云财税政字第3号)、(云国税消字[1995]03号)总局文件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停止执行。
——信息来源:国际饰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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